铜陵市园林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铜陵市园林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Tongling Garde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是 TGI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协会由铜陵市区域内从事园林事业管理服务并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组织和团结全市园林行业力量,以会员共性需求为导向,致力于全市园林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开展行业管理和科技交流,促进横向联系,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促进铜陵市园林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铜陵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铜陵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铜陵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466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及与行业相关的经济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承办或参与制订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地方标准,进行行业统计、科技成果鉴定、公信证明、价格协调、技能资质考核、市场准入资质和执业资格审核,行业相关诉讼等工作;
(三)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任务,促进建筑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核心竞争力,引导企业积极探索产权制度改革、资产重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加快企业改革和管理现代化的进程;
(四)以服务、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推行自律性行业管理,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五)反映广大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六)积极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等咨询服务,以及展览展销、产品推介,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项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
(七)发展同省内外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同业社团与企业之间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八)编辑园林管理服务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资料,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和行业市场信息;
(九)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的表彰和奖励工作;
(十)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园林事业管理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情形。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六)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三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3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一)、(三)、(四)、(五)款(条款需要梳理再确定)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六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铜陵市园林行业协会(筹备)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