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园林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铜陵市园林行业协会会员权益,加强会费使用和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以及《铜陵市园林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或修改本办法,须召开会员大会,须经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三条 本会的会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和行业人士捐赠的费用、政府资助的费用、本会开展活动和服务的合法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根据本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在本会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本会会费实行会员年收取制度。会长单位18000元/年,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单位1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监事单位2000元/年,一般会员单位(个人)1000元/年。(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有重复按高标准交费即可)捐赠费用,数额不限。
第三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会员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会费。但此次会费从成立之日起收取。捐赠时间不限。
第七条 本会收取会费,按照规定向会员开具财务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八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用于本会办公和开展业务;
(二)编辑印刷会刊、文件和资料;
(三)本会网站开设与维护;
(四)本会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等;
(五)制作牌匾、证书、聘书等;
(六)开展公益活动;
(七)其它。
第九条 会费的审批。正常办公或业务活动单笔支出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50,000元(含)以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由会长审批。
第十条 会费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会开展活动及其他合法收入,一律纳入会费管理,不再另立账户。
第十二条 本会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审查,并在每年社团年检时向铜陵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议报告一次,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会员的质询。
第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接受铜陵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审计监督。终止后,结余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本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